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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时间:2021-05-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年度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决算信息

目录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二)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三)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四)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三、项目支出安排情况说明

四、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部门运行经费安排说明

(二)部门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三)部门政府采购情况

(四)预算绩效说明

(五)专业名词解释

五、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基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州人民检察院领导并对其负责。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3、按照国家法律和省、州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县检察工作目标,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5、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6、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

7、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8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抗诉。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开展检察技术工作,受理技术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

12、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拟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13、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员。

14、负责其他应当由县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和部门人员构成

1、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锦屏县“一府两院”的机构之一,是锦屏县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全院编制人数40人,年初有在职人员37人,内设有反贪污贿赂局、公诉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政工部、信息技术部八个科室。

2、部门人员构成

编制数

在编实有人数

离退休人员

合计

行政编制

工勤编制

40

37

35

2

11

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

1、收入预算情况

2018年收入预算总额853.67万元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94.3万元,占69.62%;上年结转259.37万元,占30.38%

2、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总额853.6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94.3万元,占69.62%。公共安全559.7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8.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8.15万元。对应收入来源划分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594.3万元

①基本支出594.3万元

基本支出是保障机构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基本支出计划。包括按现行政策编制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离退休费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差旅费等公用经费。

(2)上年结转收入安排支出259.37万元

①基本支出52.29万元

基本支出是保障机构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基本支出计划。包括按现行政策编制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离退休费等人员经费,财政匹配的部分养老保险金、公积金以及部分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差旅费等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207.08万元

项目支出包括绩效工资(60%部分)、协勤人员部分工资、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是装备款)。

3、“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 “三公经费”预算18.4万元,比上一年的15.58万元上升15.33%,增支2.82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各县检察院和法院的物和财由州级财政代管后,车辆运行费用相应增加了。“三公经费”预算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为2.16%,比上年3.28%稍有下降,其中:

(1)没有因公出国(境)费用,与上年持平,无增长。

(2)公务接待费8.5万元,与上一年的8.5万元持平,无增长。即, 国内公务接待为150批次和760人数,与上一年的上年持平,无增长。占全年总支出的1%。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9万元,我院现保留的车辆总共8辆,其中:公务用车1车辆、执法用车7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9万元比上一年的7.08万元上升28.48%,主要原因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各县检察院和法院的物和财由州级财政代管后,车辆运行费用相应增加了。占全年总支出的1.16%。

(4)公务用车购置费

本年度没有预算公务用车购置费。

项目支出中没有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等(特别是属于民生项目范畴的)专项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部门运行经费安排说明

运行经费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各项开支,2018年我单位运行经费预算为139.12万元,其中:办公费13万元、印刷费4.7万元、水费1.1万元、电费12万元、邮电费5.87万元、差旅费18.2万元、维修(护)费4.7万元、租赁费4万元、培训费6.75万元、公务接待费8.5万元、劳务费26.4万元、福利费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积金)1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9万元。

(二)部门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截止2019年初,国有资产合计2297.36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21.42万元,固定资产1823.11万元。

(三)部门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60万元,采购项目主要是检委会的相关设备、办案办公用的相关设备。(用上年结转的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的)

(四)预算绩效说明

2018年没有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

(五)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事业支出: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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