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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4-02-28  作者:  新闻来源: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3年工作回顾

2023年,在县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下,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提供检察服务保障,不断拓宽服务途径,不断提升服务大局的深度努力以检察工作的实际成效服务锦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政治建设,筑牢对党忠诚的政治根基

这一年,我们始终牢记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新国发20222黔党发202134号和黔府发〔20227文件精神,“两个确立”“两个维护”落实到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和助力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二是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忠诚践行“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省、州、县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今年以来向州院、县委、县委政法委和县人大报告工作16次,获肯定批示4次,共召开党组会议、检察长办公会和全院干警会传达学习中央、最高检、上级院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83次,确保党的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围绕中心,在顾大局中彰显检察担当

这一年,我们胸怀“国之大者”,立足检察职责与使命,依法能动履职,为锦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助力更高水平“平安锦屏”建设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09143,其中,批准逮捕77,不批准逮捕66办理审查起诉案件292386人,其中,提起公诉202人,不起诉122公安机关撤回22人,改变管辖1人,并案处理2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中的有37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247307人,适用率达90%积极开展社会治安1+5+1重点工作,依法严惩涉电信网络犯罪嫌疑人59人、涉盗窃犯罪嫌疑人21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55做到快捕快诉与追赃挽损并重,在检察环节追赃挽损100万元。积极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涉及网络恶势力犯罪28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净化网络环境。

(二)助力打造更优法治营商环境

以服务保障“四区一高地”建设专项工作为抓手,共办理涉专项案件210件,其中“涉农”176件、“涉民营”23件、“涉工业”案件10件、“合规”案件2件。挂点联系6家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共深入6家企业走访12人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1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4场次,解答法律咨询12件次,推动“法治元素”成为企业“发展要素”。建立联系企业、案件标注、快速办理、案件评查、经济影响评估、考评等6个涉专项机制,努力为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以更好的法治环境,服务营商环境、发展环境

(三)助力融入安全生产治理

聚焦新国发2号文件关于强化重点领域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的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工作,依法从严从快惩治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针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企业履职不到位的,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制发检察建议4督促履行监管职责,强化风险防控。联合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深入市场、餐饮店、校园周边等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开展食品、药品、农资产品、特种设备等安全检查,排查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严格落实脱贫不摘帮扶的要求,全院所有帮扶干警每月坚持入村开展两次以上帮扶工作,共结对走访220余户,开展“六个一”活动100余次,选派三名优秀干警担任帮扶村、联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为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充分发挥党建带队建促发展作用,大力支持帮扶村、联系村党支部建设,多次联合村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支部活动;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新国发2号文件、“桥头堡”文件精神宣讲,深入帮扶村和联系村开展专题调研、宣讲等20余次,解决问题11个。

  1. 坚持司法为民,在保障民生中贡献检察力量这一年,我们紧盯人民群众所需所盼,强化检察为民担当,着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一)全力帮助解决农民工“烦薪事”“浦江经验”+检察直播听证模式做实农民工“护薪人”,跨区域到榕江县化解一起欠薪4年之久的农民工讨薪信访案件,当场帮助4名农民工成功讨回3.14万余元的劳动报酬。办理51件农民工欠薪信访案件,涉案金额26.13万元。办理的24件民事支持起诉案,运用支持起诉案件快速受理、快速审查、快速办结机制,最快时间内帮助农民工们调解被拖欠工资报酬9万余元,案件从检察机关受案到法院调解结案仅用5天时间。(二)全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理审查逮捕涉及未成年人案件1725人,批准逮捕17人,不批准逮捕8人。办理涉及未成人审查起诉案件2029人,提起公诉20不起诉9对侵害未成年人的1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9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以教育挽救为主不起诉,对主观恶性大且造成严重后果的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体现了宽容但绝不纵容。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 “一号检察建议”,挤出办案经费30万元,在三江镇里郎社区建设“锦屏县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温馨、温情、温暖的司法服务。深入推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工入职前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兼职法治副校长制度,到学校、社区开展法治宣讲32场次,移送线索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追责2人。(三)全力推进“司法救助+N多元救助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参与社会治理的一项民生工程全力推进,积极构建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多元化机制,与县乡村振兴局、县妇联等10个部门共同签订《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协作机制》,形成“司法救助+N”的多元救助模式,办理司法救助39件,发放司法救助金28.9万元,切实肩负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法治任务。(四)全力回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办理信访案件88件,均已按规定答复,处理率100%。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检察环节信访工作,办理8件涉及农村地区未成年刑事申诉案件,以“司法救助金+心理辅导+其他救助”的方式溯源化解;办理3件涉民营企业阻碍诉权行使案,检察机关监督后予以纠正;通过检察长走访,发现本院阻碍诉权案件线索2条,依法办理答复。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一体化职能,统一案件入口和出口,涉案财物入库247件,已出库198件次,无一差错,网上服务律师阅卷15件次,案件信息程序性公开381条。
  2. 坚持公平正义,在促发展中做精检察主业这一年,我们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一体化、精准化履行监督职能,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3. 秉承客观公正,做优刑事检察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强化侦配合,解决立案、撤案和疑案证据问题53件次发现并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审判活动违法、监管活动违法32件次。监督财产刑立案活动违法2件,办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2件,常态化开展看守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在巡回检察中发现辖区外公安机关未按规定退还社区矫正人员保证金5000元,遂开展监督办理,仅5天如数退还,获得群众认可,获赠“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锦旗。(二)强化精准监督,做强民事检察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提升监督精准度,全面提高办案质效,提出的监督意见采纳率达100%。全年共办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2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7件、发出检察建议7件,办理类案监督案件2件、发出检察建议2件,办理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1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件,均采纳回复。扎实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支持起诉案件40,追索劳动报酬25万余元(三)落实多元监督,做实行政检察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的监督作用,办理州院交办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1件、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1突出诉源治理,组织公开听证51次。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成和解2件。参与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评查376件,发现监督线索111条,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68件,均采纳回复。针对个案办理发现的共性问题,广泛开展类案监督,办理相关案件18件。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对3件不起诉案件提出非刑罚处置检察意见。践行穿透式监督新理念,聚焦土地执法、安全生产等领域,办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7件。着眼最高检一到八号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增强以“我管”促“都管”新成效,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四)推动双赢多赢共赢,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4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件。通过“检察+碳汇”的生态执法模式办理案件19件,违法行为人认购碳汇1504吨,合计人民币90261.26元;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件,督促保护省级文物1个,督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项,督促落实非遗县级传承人补贴资金51000元,涉及非遗项目119项,针对行政机关逾期未回复未整改问题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共立案办理5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案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份,督促追缴森林植被恢复费91.2496万元、城市道路占用费71617元、民间借贷案件利息个人所得税14756.76元、被采取强制措施违规发放的工资待遇28314元。与县人大、县政协联合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作用。
  4. 坚持立业之基,在重自强中狠抓队伍建设这一年,我们坚持政治强检、从严治检,积极实施人才培养计划、不断强化新时代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一)筑牢政治根基,永葆忠诚底色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在主题教育中加强政治建设,淬炼政治忠诚。召开全院干警集中学习会45次,党支部集中学习12次,上党课3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研讨5次,组织党员开展学习30余次,打造“阳光检察”党建品牌持续推进“一院一品”建设。坚持党建引领,深入开展透过业务看政治讲忠诚”活动,开展讲评9场次,12名检察人员讲述典型案例,通过“学、讲、评、说”引导检察人员从“国之大者”出发,做实法治担当。围绕政治思想建设、领导作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素质建设五方面,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检察干警进行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参训干警参加县委和上级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1528人。(二)做实挺纪在先,涵养清正风气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抓实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剖析反面典型案例等形式,用“身边案”警醒“身边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强化八小时外管理。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2次,开展检务督查6次,狠抓“三个规定”落实,督促干警如实、规范、全面填报,做到“逢问必录”。2023年度,本院干警没有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发生。(三)坚持阳光司法,提升检察公信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专题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对社区矫正管理、检察建议等工作报告,认真落实审议意见深化检务公开,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听证、办案观摩、案件评查、“检爱同行 共护花开”检察开放日等检察活动120余人次高度重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全年累计走访省、州、县人大代表40余人次,代表意见办结率为100%主动服务接待律师阅卷78人次,群众来访1000余人。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院相继获得“第一届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检察文书提名”、全省“优秀公诉人”、贵州省绿化奖章、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2023年县直机关“优秀党建品牌”、“锦屏县先进工作者”“全州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能手”等等。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正确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对照新时代党的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盼,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不足:一是服务中心大局的融入度、精准度、贡献率还需提升二是系统监督、精准监督、跟进监督等新司法办案理念还需切实贯彻落实到办案全过程、各方面三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均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机构优化、人才储备、案源不足等方面的瓶颈亟待突破四是队伍“四化”建设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全面从严治检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对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省、州、县和上级院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升司法办案能力,为推进锦屏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续夯实检察忠诚根基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扎扎实实贯彻到检察工作全过程,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提出新的思路、新的战略、新的举措,能动履职,找准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服务保障大局是检察机关永恒的政治责任和重大课题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部署,持续深化各项检察举措。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深入推进“四区一高地”专项工作,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服务“四新”主攻“四化”推进落实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上贡献检察力量与检察智慧主动融入安全生产治理,公益守护“自然生态”“民族文化”两个宝贝,加大民生领域司法保障力度,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与诉源治理,切实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三)恪守检察为民初心,全力纾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依法办理涉及劳动纠纷、就业纠纷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领域公益诉讼,有效保障就业者、劳动者合法权益。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常态化推进公开听证、民事和解、司法救助、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办好每一个“小案”,实实在在解决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坚持做好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工作,更好保障民生福祉,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四)聚焦法治锦屏建设,以更大力度加强法律监督

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深入落实党中央《意见》省委《实施意见》、州委《实施方案》和县委《实施方案》,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切实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审判、司法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违法、刑事执行和行政生效裁判等活动的监督,始终把公益诉讼4个传统领域作为办案重点来抓,并进一步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两个“必办领域”,切实把宪法赋予我们的各项监督职能真正落实、做实。

(五)提升队伍自身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始终坚持人才强检战略,真正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队伍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围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深度强化新时代新征程检察队伍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鲜明履职特征坚持自我革命,努力涵养新时代新征程检察队伍“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高度纪律自觉不断强化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狠抓“三个规定”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不动摇,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砥砺奋斗映汉青,担当作为辅未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依法能动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找准检察工作的着力点、突破口,再接再厉、止于至善,奋力推动新时代锦屏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四新”“四化”锦屏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件1: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社会治安“1+5+1”“1”即:以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为牵引“5”即:防范处理邪教问题、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巩固提升禁毒“大扫除”成效、深化命案防控治理、打击防范盗窃犯罪;“1”即:重点人群服务管理。

四区一高地:四区是指,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一高地是指,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

公益诉讼: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司法救助+N:即国家司法救助+各类社会救助,如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心理辅导、协调社会保障、协调医疗保障、解决就业困难、解决教育困难、给予法律援助、协调技能培训等社会救助,有针对性的对涉法涉诉被害人进行救助,形成长效的救助机制,保障救助人能正常生活。

四大检察:指检察机关主要业务可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①刑事检察指检察机关对有侦查权的案件进行侦查和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②民事检察就是监督民事诉讼和执行是否合法;③行政检察就是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④公益诉讼检察就是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 在遭到侵害时没有人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怠于履职,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一手托两家即一方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争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争议后,运用检察职能予以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行刑反向衔接: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移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活动。

碳汇:主要指森林、草原、湖泊等从空气中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

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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