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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贯彻落实《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3-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贯彻落实

《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抓好《政法机关党组织上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一系列部署要求,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举措。院党组应当把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和工作落实。

第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当坚持求真务实、及时全面、准确规范、逐级报告、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党委请示报告:

(一)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和县委、县委政法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情况。

(三)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要工作,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的情况;拟向同级人民政协通报的重要工作,需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协意见的重要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情况。

(五)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要情况。

(六)人民检察院拟召开的系统性重要会议、拟推出的重大工作举措、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本地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拟集中开展的重大专项司法活动。

(七)人民检察院办理重大敏感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办案工作取得重要进展、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等。

(八)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涉军案(事)件;重大涉检舆情动态。

(九)需要党委政府协调解决的特殊困难和重大问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权益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干预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十)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人民检察院重要干部人事变动情况;重大先进典型。涉及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十一)应当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采取书面报告、会议汇报的方式。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特别重大、紧急、敏感案(事)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当面汇报等方式,第一时间向党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者党委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重大敏感职务犯罪案件的党内请示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案件管辖层级,由相应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本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交由本院办理的,由该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七条 案件请示报告应当事前进行,并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明确提出对请示报告事项的意见,采取当面汇报等口头形式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 需要党委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请示。具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阶段性重大事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常态性重大事项按半年或者年度报告。党委或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报告。相关规定对报告时限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党组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涉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是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相应责任。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一般由党组集体决定,紧急情况由党组书记或者受其委托的党组成员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党组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县委政法委。

涉及县委、县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职权的重大事项,人民检察院党组一般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协商;需要县委政法委协调的,应当及时报请县委政法委协调。

第十二条 对县委就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或者县委领导班子成员的指示、批示,人民检察院应当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目标要求和落实时限,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党组应当主动争取县委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检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及时申请列入会议议题。人民检察院党组每年至少向县委常委会报告1次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党组要积极协助县委政法委,做好向县委请示报告政法工作总体情况、县委政法委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党组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时,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服从县委政法委统筹协调。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督查制度,实行台账式管理,定期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催办督办。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党组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等问题的,要配合县委和县委政法委查明情况,视情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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